欧盟化妆品香精过敏原要求
2003年3月《欧盟化妆品指令》第7次修订(2003/15/EC)将欧盟化妆品和非食品科学会(原SCCNFP,现SCCS)鉴别的26种公认的、可能引起接触性过敏的日用香料过敏原收录于附录III(即化妆品限用物质清单),并规定在驻留类化妆品中的浓度高于质量分数0.001%、淋洗类化妆品中高于质量分数0.01%时,应在化妆品标签成分列表中标注这些物质名称。2009年11月,欧盟会在《欧盟化妆品指令》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《欧盟化妆品法规》(2009/1223/EC),保持了对这26种日用香料过敏原的规定,
{化妆品功效}化妆品监管正在法制化、规范化的道路上前行。面对新形势、新要求,会有新困难、新问题,更会有新机遇、新发展。如果认真对待、深入思考,现实就比想象容易,反之亦然。其实,现在有很多企业已经早早着手,按照《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,并且正在按照《征求意见稿》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。相信,在化妆品行业和各级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,我们一定能够逐一难题、打破瓶颈,共同见证化妆品行业的高质量发展!